中國(guó)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

  時(shí)間:2024-02-08
【字号:大(dà)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堅持和(hé / huò)加強黨對巡視工作的(de)全面領導,推進新時(shí)代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guó)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巡視工作是(shì)上(shàng)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de)領導職能責任的(de)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shì)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de)核心、全黨的(de)核心地(dì / de)位,堅決維護以(yǐ)習近平同志爲(wéi / wèi)核心的(de)黨中央權威和(hé / huò)集中統一(yī / yì /yí)領導。

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de)方針。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yǐ)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è)代表”重要(yào / yāo)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shí)代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wéi / wèi)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yú)黨的(de)自我革命的(de)重要(yào / yāo)思想,深刻領悟“兩個(gè)确立”的(de)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gè)意識”、堅定“四個(gè)自信”、做到(dào)“兩個(gè)維護”,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全面貫徹黨的(de)巡視工作方針,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态化,發揮政治巡視利劍作用,加強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促進完善黨和(hé / huò)國(guó)家監督體系、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爲(wéi / wèi)深入推進黨的(de)自我革命、解決大(dà)黨獨有難題提供有力保障,确保黨始終成爲(wéi / wèi)中國(guó)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de)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yī / yì /yí))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yī / yì /yí)領導、分級負責;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dà)局;

(三)堅持人(rén)民立場、貫徹群衆路線;

(四)堅持問題導向、發揚鬥争精神;

(五)堅持實事求是(shì)、依規依紀依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hé / huò)機構職責

第五條 巡視工作在(zài)黨中央集中統一(yī / yì /yí)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hé / huò)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rén)民群衆參與的(de)體制機制。

第六條 黨的(de)中央和(hé / huò)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在(zài)一(yī / yì /yí)屆任期内,對所管理的(de)地(dì / de)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guó)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hé / huò)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yào / yāo),開展巡視工作,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shàng)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hé / huò)幹部管理權限,對下一(yī / yì /yí)級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第七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應當把巡視作爲(wéi / wèi)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de)重要(yào / yāo)抓手,承擔巡視工作的(de)主體責任。主要(yào / yāo)職責是(shì):

(一(yī / yì /yí))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yú)巡視工作的(de)決策部署和(hé / huò)習近平總書記關于(yú)巡視工作的(de)重要(yào / yāo)指示要(yào / yāo)求;

(二)研究部署巡視工作的(de)重大(dà)事項,按照權限制定巡視工作黨内法規和(hé / huò)規範性文件;

(三)審定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hé / huò)階段任務安排,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彙報;

(四)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

(五)統籌構建巡視巡察上(shàng)下聯動工作格局;

(六)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台作用,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tā)監督貫通協調;

(七)統籌加強巡視機構和(hé / huò)幹部隊伍建設;

(八)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其他(tā)重要(yào / yāo)事項。

黨組織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承擔巡視工作第一(yī / yì /yí)責任人(rén)責任。

第八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設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同級黨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yī / yì /yí)般由中央組織部部長和(hé / huò)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分管日常工作的(de)副書記擔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de)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yī / yì /yí)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guó)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hé / huò)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yī / yì /yí)般由黨組、黨委書記(包括不(bù)設黨組、黨委的(de)單位領導班子(zǐ)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擔任,副組長一(yī / yì /yí)般由黨組、黨委分管有關工作的(de)領導班子(zǐ)成員和(hé / huò)紀檢監察機構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擔任。

第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de)主要(yào / yāo)職責是(shì):

(一(yī / yì /yí))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hé / huò)同級黨組織工作要(yào / yāo)求;

(二)研究提出(chū)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hé / huò)階段任務安排,組織實施巡視全覆蓋;

(三)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工作彙報;

(四)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五)在(zài)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視反饋、通報和(hé / huò)移交工作,督促推動有關責任主體落實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責任;

(六)指導下級黨組織巡視巡察工作;

(七)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tā)監督貫通協調;

(八)推進巡視幹部隊伍建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hé / huò)監督;

(九)研究處理巡視工作其他(tā)重要(yào / yāo)事項。

第十條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shì)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de)日常辦事機構,設在(zài)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爲(wéi / wèi)黨委工作部門,承擔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設在(zài)同級黨的(de)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guó)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hé / huò)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yǐ)單獨設立,也(yě)可以(yǐ)與内設機構合署辦公,應當配備相應專職人(rén)員,承擔黨組、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de)主要(yào / yāo)職責是(shì):

(一(yī / yì /yí))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hé / huò)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de)工作要(yào / yāo)求,對有關決定事項進行督辦;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和(hé / huò)重要(yào / yāo)事項;

(三)統籌、協調、指導、保障巡視組開展工作;

(四)負責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的(de)統籌協調、跟蹤督促、彙總報告;

(五)負責對下級巡視巡察機構進行指導;

(六)負責協調有關機關、部門協助、支持巡視工作,推動建立巡視監督與其他(tā)監督貫通協調的(de)具體機制;

(七)負責巡視工作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巡視幹部的(de)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和(hé / huò)監督;

(九)負責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hé / huò)巡視組黨建工作;

(十)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de)其他(tā)事項。

第十二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設立巡視組。

巡視組分别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hé / huò)其他(tā)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de)具體人(rén)選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确定并授權。

巡視組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讨論決定重大(dà)事項。組長全面負責本組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巡視組的(de)主要(yào / yāo)職責是(shì):

(一(yī / yì /yí))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de)部署要(yào / yāo)求開展巡視;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提出(chū)意見建議;

(三)向被巡視黨組織反饋巡視意見,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hé / huò)有關單位移交巡視發現的(de)問題和(hé / huò)問題線索,參與推動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

(四)對巡視組幹部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hé / huò)監督;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de)其他(tā)事項。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财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hé / huò)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rén)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協助駐在(zài)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工作。

第十五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z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

黨員、幹部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章 巡視對象和(hé / huò)内容

第十六條 中央巡視對象是(shì):

(一(yī / yì /yí))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及其領導班子(z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rén)大(dà)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rén)民法院、人(rén)民檢察院黨組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副省級城市黨委和(hé / huò)人(rén)大(dà)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

(二)中央部委領導班子(zǐ),中央國(guó)家機關部門、人(rén)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以(yǐ)及其他(tā)中管單位黨委(黨組);

(四)黨中央要(yào / yāo)求巡視的(de)其他(tā)黨組織。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對象是(shì):

(一(yī / yì /yí))市(地(dì / de)、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及其領導班子(zǐ),市(地(dì / de)、州、盟)、縣(市、區、旗)人(rén)大(dà)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市(地(dì / de)、州、盟)中級人(rén)民法院、人(rén)民檢察院和(hé / huò)縣(市、區、旗)人(rén)民法院、人(rén)民檢察院黨組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zǐ),省一(yī / yì /yí)級國(guó)家機關部門、人(rén)民團體黨組(黨委);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de)國(guó)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yào / yāo)求巡視的(de)其他(tā)黨組織。

第十八條 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hé / huò)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hé / huò)政治規矩,重點檢查下列情況:

(一(yī / yì /yí))落實黨的(de)理論和(hé / huò)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dà)決策部署特别是(shì)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yào / yāo)講話和(hé / huò)重要(yào / yāo)指示批示精神的(de)情況,執行黨章和(hé / huò)其他(tā)黨内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de)情況,落實意識形态工作責任制的(de)情況;

(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hé / huò)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hé / huò)反腐敗鬥争的(de)情況,領導幹部樹立和(hé / huò)踐行正确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de)情況;

(三)落實新時(shí)代黨的(de)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幹部人(rén)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hé / huò)黨員隊伍建設的(de)情況;

(四)落實巡視監督以(yǐ)及審計、财會、統計等其他(tā)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de)情況;

(五)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要(yào / yāo)求了(le/liǎo)解的(de)其他(tā)情況。

第十九條 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的(de)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yī / yì /yí)責任人(rén)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爲(wéi / wèi)、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de)重要(yào / yāo)問題進行深入了(le/liǎo)解,形成專題材料。

第二十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yào / yāo),采取常規巡視、專項巡視、機動巡視、“回頭看”等方式組織開展巡視監督,必要(yào / yāo)時(shí)可以(yǐ)提級巡視。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hé / huò)權限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根據工作需要(yào / yāo),應當聽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hé / huò)組織、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财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hé / huò)單位關于(yú)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zǐ)及其成員的(de)有關情況通報。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de)工作方式和(hé / huò)權限,開展巡視了(le/liǎo)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zǐ)及其成員的(de)重要(yào / yāo)問題和(hé / huò)問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le/liǎo)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組采取下列方式了(le/liǎo)解情況:

(一(yī / yì /yí))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de)工作彙報和(hé / huò)有關機關、部門的(de)專題彙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zǐ)成員和(hé / huò)其他(tā)幹部群衆進行個(gè)别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zǐ)及其成員和(hé / huò)下一(yī / yì /yí)級黨組織領導班子(zǐ)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問題的(de)來(lái)信、來(lái)電、來(lái)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gè)人(rén)有關事項的(de)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rén)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下沉調研了(le/liǎo)解情況;

(十一(yī / yì /yí))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yǐ)協助;

(十三)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批準的(de)其他(tā)方式。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de)重要(yào / yāo)情況和(hé / huò)重大(dà)問題及時(shí)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bù)幹預被巡視黨組織的(de)正常工作,不(bù)履行執紀審查的(de)職責。

第二十五條 巡視期間,對幹部群衆反映強烈、明顯違反政策規定并屬于(yú)被巡視黨組織職權範圍、能夠及時(shí)解決的(de)問題,巡視組應當按程序督促被巡視黨組織立行立改。

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de)黨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de)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yǐ)按程序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shí)處置。

第二十六條 巡視組對了(le/liǎo)解的(de)重要(yào / yāo)情況和(hé / huò)問題,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對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hé / huò)體制機制等方面的(de)重大(dà)問題,可以(yǐ)形成專題報告。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專題報告等反映的(de)問題,應當制作底稿。

巡視組對巡視報告反映的(de)重要(yào / yāo)問題、提出(chū)的(de)整改建議,應當按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對巡視報告反映的(de)重要(yào / yāo)政策性問題,可以(yǐ)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shí)聽取巡視組的(de)巡視情況彙報,研究提出(chū)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的(de)意見建議,報同級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八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應當及時(shí)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事項。必要(yào / yāo)時(shí),可以(yǐ)直接聽取巡視組的(de)巡視情況彙報。

第二十九條 經同級黨組織同意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shí)組織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zǐ)及其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分别反饋巡視情況,指出(chū)問題,有針對性地(dì / de)提出(chū)整改意見。

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yào / yāo)求,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将巡視的(de)有關情況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管領導。

第三十條 對巡視發現的(de)問題和(hé / huò)反映黨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de)問題線索,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hé / huò)巡視組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hé / huò)職責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或者有關單位。

對巡視發現的(de)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hé / huò)體制機制等方面的(de)重大(dà)問題,可以(yǐ)采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tā)适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chū)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yǐ)适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hé / huò)人(rén)民群衆監督。

第五章 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

第三十二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的(de)組織領導,定期聽取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情況彙報。

黨組織領導班子(zǐ)成員應當結合職責分工,統籌抓好分管領域的(de)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

第三十三條 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主體責任,應當把整改作爲(wéi / wèi)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de)重要(yào / yāo)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從嚴治黨、融入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幹部隊伍建設。

黨組織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承擔巡視整改第一(yī / yì /yí)責任人(rén)責任,領導班子(zǐ)其他(tā)成員承擔“一(yī / yì /yí)崗雙責”。

黨組織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和(hé / huò)領導班子(zǐ)其他(tā)成員有調整的(de),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巡視黨組織應當自收到(dào)巡視反饋意見之(zhī)日起,組織開展爲(wéi / wèi)期6個(gè)月的(de)集中整改:

(一(yī / yì /yí))研究制定巡視整改方案,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确責任人(rén)、整改措施和(hé / huò)時(shí)限;

(二)召開領導班子(zǐ)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三)全面抓好巡視反饋問題的(de)整改落實;

(四)認真處置巡視移交的(de)問題線索以(yǐ)及群衆反映的(de)信訪事項;

(五)對巡視反饋的(de)問題舉一(yī / yì /yí)反三,健全制度、補齊短闆、堵塞漏洞;

(六)向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的(de)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集中整改結束後,被巡視黨組織應當建立常态化、長效化整改工作機制,對尚未解決的(de)問題持續抓好整改落實,根據工作實際适時(shí)報告後續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的(de)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承擔巡視整改監督責任,全面監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主要(yào / yāo)職責是(shì):

(一(yī / yì /yí))對被巡視黨組織制定的(de)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二)建立巡視整改監督台賬,綜合運用聽取彙報、召開推進會議、專題會商、調研督導、現場檢查、開展整改評估、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提出(chū)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

(三)對巡視發現的(de)全面從嚴治黨等方面的(de)突出(chū)問題督促推動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四)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巡視移交的(de)問題線索,自收到(dào)移交問題線索之(zhī)日起6個(gè)月内,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牽頭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de)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

(六)指導派駐(派出(chū))機構和(hé / huò)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de)監督;

(七)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将駐在(zài)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發現問題的(de)整改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推動整改落實。

第三十六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的(de)組織部門結合職責履行巡視整改監督責任,監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主要(yào / yāo)職責是(shì):

(一(yī / yì /yí))參與對被巡視黨組織制定的(de)巡視整改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列席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

(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落實新時(shí)代黨的(de)組織路線方面問題的(de)整改,加強日常監督,對突出(chū)問題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三)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zǐ)和(hé / huò)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重要(yào / yāo)内容,把巡視發現的(de)問題以(yǐ)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爲(wéi / wèi)領導班子(zǐ)建設和(hé / huò)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de)重要(yào / yāo)參考;

(四)對巡視移交的(de)領導班子(zǐ)建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人(rén)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hé / huò)黨員隊伍建設、幹部擔當作爲(wéi / wèi)等方面問題依規處置,自收到(dào)移交問題之(zhī)日起6個(gè)月内,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處置進展情況;

(五)審核被巡視黨組織的(de)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中涉及新時(shí)代黨的(de)組織路線方面的(de)内容;

(六)指導下級組織部門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情況的(de)監督;

(七)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職責運用巡視成果,針對巡視通報的(de)問題和(hé / huò)移交的(de)工作建議,加強調查研究,提出(chū)改進措施,推動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報和(hé / huò)移交之(zhī)日起6個(gè)月内,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辦理進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的(de)統籌督促,推動建立巡視整改會商、評估、問責等機制。

巡視機構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的(de)綜合情況,對整改不(bù)到(dào)位的(de)突出(chū)問題,推動有關機關、部門對有關黨組織和(hé / huò)責任人(rén)嚴肅問責。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三十九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幹部隊伍建設的(de)整體謀劃,結合巡視工作特點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配備與巡視任務相适應的(de)專職幹部,防止照顧性安排。加強巡視幹部規範管理,加大(dà)教育培訓、輪崗交流力度。

重視在(zài)巡視崗位發現、培養、鍛煉幹部,有計劃地(dì / de)安排優秀年輕幹部、新提拔幹部到(dào)巡視崗位鍛煉,并将參加巡視工作的(de)經曆和(hé / huò)表現,作爲(wéi / wèi)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de)參考。

第四十條 巡視幹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yī / yì /yí))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自覺在(zài)思想上(shàng)政治上(shàng)行動上(shàng)同以(yǐ)習近平同志爲(wéi / wèi)核心的(de)黨中央保持高度一(yī / yì /yí)緻;

(二)堅持原則,敢于(yú)鬥争,擔當作爲(wéi / wèi),依法辦事,公道(dào)正派,清正廉潔;

(三)模範遵守黨的(de)紀律和(hé / huò)國(guó)家法律法規,嚴守黨和(hé / huò)國(guó)家的(de)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視監督職責的(de)專業知識和(hé / huò)較強的(de)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de)身體條件和(hé / huò)心理素質。

抽調人(rén)員參加巡視工作,應當按照上(shàng)述條件,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按程序征求黨風廉政意見。

對不(bù)适合從事巡視工作的(de)人(rén)員,應當及時(shí)予以(yǐ)調整。

第四十一(yī / yì /yí)條 巡視機構應當加強作風建設和(hé / huò)紀律建設,督促巡視幹部嚴守政治紀律和(hé / huò)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帶頭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hé / huò)奢靡之(zhī)風,嚴格執行巡視工作紀律,做到(dào)忠誠幹淨擔當、敢于(yú)善于(yú)鬥争。

第四十二條 巡視機構、巡視幹部應當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民主監督、群衆監督等各方面監督,帶頭強化自我監督。建立健全内控機制,加強對巡視幹部特别是(shì)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等關鍵崗位人(rén)員的(de)監督,嚴格執行回避、保密、重大(dà)事項請示報告、作風紀律評估等制度規定,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工作。

任何單位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對巡視機構、巡視幹部的(de)違規違紀違法行爲(wéi / wèi)有權提出(chū)檢舉、控告。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de)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巡視工作不(bù)力,發生嚴重問題的(de),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rén)員的(de)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機關、部門和(hé / huò)單位違反規定不(bù)協助、支持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de),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rén)員的(de)責任。

第四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rén)員有下列情形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 / yì /yí))對應當發現的(de)重要(yào / yāo)問題沒有發現;

(二)不(bù)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隐瞞、歪曲、捏造事實;

(三)私自留存巡視工作資料,洩露與巡視工作有關的(de)國(guó)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hé / huò)個(gè)人(rén)隐私等未公開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bù)良後果;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de)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爲(wéi / wèi)他(tā)人(rén)謀取不(bù)正當利益;

(六)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de)其他(tā)行爲(wéi / wèi)。

第四十六條 被巡視黨組織及其工作人(rén)員有下列情形之(zhī)一(yī / yì /yí)的(de),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對該黨組織領導班子(zǐ)主要(yào / yāo)負責人(rén)或者其他(tā)有關責任人(rén)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yī / yì /yí))隐瞞不(bù)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

(二)拒絕或者不(bù)按照要(yào / yāo)求向巡視組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rén)員幹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tā)人(rén);

(四)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bù)力,落實巡視整改要(yào / yāo)求不(bù)到(dào)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

(五)對反映問題的(de)幹部群衆進行威脅、打擊、報複、陷害;

(六)其他(tā)不(bù)配合或者幹擾巡視工作的(de)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的(de)市(地(dì / de)、州、盟)和(hé / huò)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在(zài)一(yī / yì /yí)屆任期内,對所管理的(de)黨組織實現巡察全覆蓋。

其他(tā)黨組織需要(yào / yāo)開展巡察工作的(de),應當通過上(shàng)級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黨委(黨組)批準。

第四十八條 市(地(dì / de)、州、盟)黨委巡察對象是(shì):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zǐ),市一(yī / yì /yí)級國(guó)家機關部門、人(rén)民團體黨組(黨委),市(地(dì / de)、州、盟)管理的(de)國(guó)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以(yǐ)及黨委要(yào / yāo)求巡察的(de)其他(tā)黨組織。

縣(市、區、旗)黨委巡察對象是(shì):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zǐ),縣一(yī / yì /yí)級國(guó)家機關部門、人(rén)民團體黨組(黨委),縣(市、區、旗)管理的(de)國(guó)有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所轄的(de)鄉鎮(街道(dào))、村(社區)黨組織,以(yǐ)及黨委要(yào / yāo)求巡察的(de)其他(tā)黨組織。

第四十九條 巡察工作應當堅守政治監督定位,聚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zài)基層落實情況、群衆身邊不(bù)正之(zhī)風和(hé / huò)腐敗問題、基層黨組織和(hé / huò)黨員隊伍建設、巡察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等加強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巡察工作的(de)組織領導和(hé / huò)機構職責、工作程序和(hé / huò)方式權限、整改和(hé / huò)成果運用、隊伍建設、責任追究等,參照本條例關于(yú)巡視工作的(de)規定,結合實際确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yī / yì /yí)條 中國(guó)人(rén)民解放軍和(hé / huò)中國(guó)人(rén)民武裝警察部隊的(de)黨組織實行巡視制度的(de)規定,由中央軍委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zhī)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de)其他(tā)有關巡視工作的(de)規定,凡與本條例不(bù)一(yī / yì /yí)緻的(de),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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